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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廣東省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類項目的公開招標活動。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采購工程,應納入政府采購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省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
第三條 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招標委托
第四條采購人在辦理委托前,應編制詳細的用戶需求書。
用戶需求書包括采購預算(一般應包括市場參考單價)、商務要求、技術需求和服務要求等。商務要求包括合格投標人條件、交貨期、貨款結算方式、履約保證金、貨物安裝調試、檢驗及驗收、保險以及爭端的解決等;技術要求包括采購項目名稱、數(shù)量、技術規(guī)格、質量保證等;服務要求包括產品配送地點、質保期、售后服務等。
用戶需求書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商務、技術條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規(guī)格技術標準及其他有違公平競爭的條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冊資本金、銷售業(yè)績以及資格條件(含特別授權條款)等條款對潛在供應商實行歧視或差別待遇。
第五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jù)同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按以下原則確定采購代理機構。
(一)采購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通用類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
(二)采購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部門集中采購類,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 采購人應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收取代理費的標準等。
第三章 組織招標
第七條 下列條件之一的采購項目,除法律法規(guī)要求保密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發(fā)布招標信息預告,就采購標準是否有傾向性、歧視性征集潛在供應商意見。
(一) 對有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項目;
(二) 國家或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三) 政府采購項目金額較大的。金額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jù)本地的政府采購情況制定;
(四)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進行招標預告的其他采購項目。
招標預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名稱;項目名稱、用途、數(shù)量、規(guī)格、技術要求和交貨日期;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潛在供應商公正、合理的意見應予采納。
第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根據(jù)采購人的用戶需求書依法編制招標文件。
采購代理機構在收到采購人提供的用戶需求書后,應當及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投標邀請、投標人須知、評標方法、評標標準、評標細則及無效投標條款、用戶需求書、合同條款及格式、投標書格式。
招標文件要充分體現(xiàn)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商務、技術和服務等條款的要求不得有傾向性和歧視性。
貨物或服務類采購項目,技術指標或供應商的資質應當有三個以上品牌或三家符合資質要求的供應商完全響應。同一品牌的產品可有多家代理商參與競爭,但只作為一個供應商計算。
第九條 下列條件之一的采購項目在編制招標文件過程中,應當進行招標文件論證:
(一)招標信息預告期間,潛在供應商對采購標準有質疑的;
(二)國家或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三)政府采購項目金額較大的。論證項目金額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jù)本地的政府采購情況制定;
(四)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進行招標文件論證的其他采購項目。
招標文件論證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三人以上單數(shù),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論證小組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論證小組主要對招標文件中投標人資質條件、商務條款、技術指標參數(shù)、評標標準及辦法等進行論證,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確保潛在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
第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編制完成后提交采購人審核,采購人一般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經確認后,采購代理機構應按《廣東省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發(fā)布招標公告。
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采購項目,資格預審的程序及細則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接受供應商報名,并按照招標公告公布的資格預審程序及細則,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并將資格審查結果函告所有參加資格預審的供應商。
第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獲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登記備案。招標文件的售價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需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在規(guī)定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供應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澄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修改時間不足15天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征得已獲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同意并書面確認后,可不改變投標截止時間。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四條實行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原則上在開標前1個工作日內組建,專家成員一般從省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門認可的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確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派代表(原則上派監(jiān)察人員)到現(xiàn)場監(jiān)督抽取專家過程。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向負責抽取專家的機構出具書面函件。評標委員會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特殊的采購項目,經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門批準可直接確定專家成員。
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采購人代表由采購人書面授權確定。
第十五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前,接受投標人遞交的密封完好的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后遞交的投標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第十六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開標。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開標會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主持。
(二)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到點時,主持人應當宣布投標截止時間已到,以后遞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三)主持人宣讀開標大會會場紀律。
(四)開標時,應實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F(xiàn)場監(jiān)督人員應當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監(jiān)察人員或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察機關、公證機關的派出人員。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不參加開標大會。
(五)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應由監(jiān)督人員確認并當眾拆封,并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內容當眾唱標。
(六)開標會記錄人應在開標記錄表上記錄唱標內容,并當場公示。如開標記錄表上內容與投標文件不一致時,投標人代表須當場提出。開標記錄表由記錄人、唱標人、投標人代表和有關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評標會場組織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讀評標紀律。組織評標工作的人員應在評標前宣讀評標紀律,并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簽字確認。依法應該回避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二)評標現(xiàn)場監(jiān)督。評標時,應實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F(xiàn)場監(jiān)督人員應當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監(jiān)察人員或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察機關、公證機關的派出人員。
(三)評
標委員會評標與出具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評標程序,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tǒng)的評審和比較,依法出具
評標報告并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按采購人的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jù)。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一致認為招標文件表述不明確或需說明的其他事項,可請采購人代表或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解釋說明,但不得發(fā)表帶有傾向性或其他影響評審公證性的意見。
(四)投標人的澄清或說明。評標委員會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五)參加評標會議的所有工作人員應當對評標過程和評標結果保密。
第十八條 采購人一般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依法確定中標供應商。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規(guī)定將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依法向中標供應商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的投標人發(fā)出招標結果通知書。
屬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采購項目,采購代理機構應同時向采購人發(fā)出招標結果通知書。
第二十條 供應商有質疑和投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 簽約與驗收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的約定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合同條款不得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內容有實質性偏離。
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采購人還應將采購合同副本送采購代理機構歸檔。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分別按下列情況,退回投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一)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后五個工作日內,退回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二)在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退回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的,按合同約定辦理;
(三)在投標有效期內不能確定中標供應商的,在投標有效期滿后五個工作日內,退回所有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采購人組織對供應商履約驗收的,雙方應按規(guī)定完成驗收工作。如有異議不能驗收的,應提請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協(xié)商;協(xié)商未果的,提請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協(xié)調;協(xié)調未果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廣東省政府采購項目檔案管理辦法》,對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藏匿或銷毀。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抽查、現(xiàn)場監(jiān)督等方式對公開招標采購活動進行檢查、監(jiān)督,采購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程由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